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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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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深圳除外)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非高企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二、申报批次

  各地市培育机构根据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排本辖区内申报批次。


  三、评审、公示及报备

  (一) 评审。

  由各地市培育机构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统一评审平台、统一专家来源、统一评审指标”的原则,统筹组织完成评审。具体为:基于“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模块,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按照系统统一的评审指标组织完成专家评审。

  (二) 报备。

  全省今年集中安排2批次报备,分别为8月30日前、10月30日前。培育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并联合同级税务部门核定相关企业奖补额,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 公示。

  经报备的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通过。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由培育机构核实处理。

  (四) 批复。

  通过公示的企业即列入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补计划,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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