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党中央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二、支持内容
(一)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依托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和市场运作,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1.落实国家发展重大战略要求。对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具有支撑性和示范性的项目;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在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大运河文化带等范围内,对该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2.促进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创作生产及推广。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及其衍生品的开发项目;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的项目;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演艺娱乐项目;跨区域文艺演出院线项目;特色鲜明、功能完备、体系健全的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推广平台建设项目;特色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及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新科技与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3.提升特色文化小镇文化内涵。重点支持文化类特色小镇中文化内涵丰富、体现当地特色、具有显著引领示范效应的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文化产品展演展览展示项目,以及促进文化企业孵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资源整合和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1.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优秀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创作开发运营,包括数字艺术展示、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数字音乐、在线演出等原创数字文化内容的平台项目,体现数字文化产业内容、技术、模式和业态创新。数字文化创意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包括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技术与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项目;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研发和产业化的平台项目;数字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建设与应用平台项目。
2.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优先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注册成立的企业)。
3.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生态体系建设。文化创意在设计、制造、商贸、旅游等实体经济领域的集成应用和融合发展平台项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对接融合、人才培养平台项目,文化内容数字资源平台项目,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文化产业双创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项目,互联网+文化消费平台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重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项目。承担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工作任务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等具体情况。
2.重点选择文化产业领域具有较强外部性和辐射性的平台项目,包括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对接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为中小文化企业共享共用,节约开拓市场、人才培养及技术支撑等营商成本,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除上述两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采取直接补助的扶持方式。
(二)贷款贴息、保费补贴
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或保费给予补贴。
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2016年1月1日前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申请直接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原则上均不低于20%,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上年末项目融资余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7年1月1日-11月30日)项目发生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申请保费补贴的项目,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7年1月1日-11月30日)项目发生保费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