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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认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08 13:38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以及全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现开展2017年度第二批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 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登记条件,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上成功登记备案。

  (二) 已参加 2016 年全国众创空间火炬统计,且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成功申报统计数据。

  (三) 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服务团队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四) 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至少应拥有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提供创客工位 50 个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休闲等相关服务。

  (五) 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的项目或企业不少于10 个。

  (六) 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 300 万元,实际投资项目 3个以上。

  (七) 具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众创空间建有或结合网上技术市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八) 启动并运营一年以上。

  (九) 属粤东西北地区的众创空间,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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