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小微企业上规模)申报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18-01-08 11:30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拟开展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 (一)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1、支持范围 支持地级以上市或县(区、市)的财政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已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县、区)的风险补偿资金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2、支持方式 省财政以注资方式扩大市或县(区、市)的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省财政注资资金不超过地方财政出资额。省注资的资金授权相关市或县(区、市)循环使用5年,到期后无息交回省财政(5年使用期的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须延期使用的,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5年使用期的到期之日前30—60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复同意延期使用或无息收回。 3、申报条件 (1)地级以上市或县(区、市)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并且财政资金已经拨付到位。市或县(区、市)出资到位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以在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并拨付入账为准。 (2)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式为: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为10倍以上(含10倍)。 (3)申报主体为市或县(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参与部门开展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 4、使用管理工作要求 (1)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银行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2)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4)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出现逾期,须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或县(区、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而且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或县(区、市)财政出资部分。 (5)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本市(包括下属县(区、市))的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县(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获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省经信委。 (二)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 1、支持方式 在全省(不含深圳)20个地级以上市中,遴选若干个2017年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以奖励的方式对示范市2017年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范围和要求 (1)支持范围 对2017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普惠性奖励;也可以在普惠性奖励基础上,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择优对2017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2017年开展的设备购置项目或贷款利息进行事后补助或补贴。 (2)要求 (1)企业获得普惠性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扩大生产、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资金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 (2)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后,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3)企业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