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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08 11:27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及粤港澳三方共同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精神,鼓励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深化粤港澳台合作,更好地对接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资源,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同时,鼓励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将国外先进的技术、理念、高端人才乃至新兴业态“引进来”,更好地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国际合作,迈出国际创业孵化的坚实步伐。现开展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港澳台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已建立起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港澳台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粤港澳台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港澳台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于港澳台资企业。

  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港澳台籍人员。

  3、法人代表为港澳台籍人员。

  (九)港澳台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港澳台籍成员。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国外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国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国外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于外资企业;

  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籍人员;

  3、法人代表为外籍人员。

  (九)国外项目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外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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