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发布2018年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发表时间:2018-01-08 11:17 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各相关单位: 为繁荣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构筑学术交流公共平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不断提高科技社团服务社会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能力,现就2018年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制定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一)高层次重大学术交流项目(依托广州科技团体,召集国际、国内高层次专家,围绕广州市经济建设、创新发展主题开展相关学科学术交流活动);(二)学术交流活动项目(依托广州科技团体,召集广州地区专家学者,围绕自主创新主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项目,包括: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科技沙龙等系列活动);(三)开展学会联合体活动;(四)为政府建言献策服务;(五)支持承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委托;(六)学会治理结构与规范化建设;(七)学会信息化建设等七大类。 二、申报程序与项目管理流程 (一)采取公开申报、形式审查、网上评审、现场评审、会议审议、网上公示、下达计划、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的学术交流经费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和完善学术交流经费项目的管理。 (二)各申报单位可在广州市科协网站下载或查阅《2018年广州市科协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交流经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书》,签名、盖章后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指: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市科协团体会员。 (四)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严格控制申报项目质量,加具意见、盖章,并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集中报送至指定的受理点。 (五)申报材料文本报送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电子版材料网上报送。 三、申报要求 (一)所有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应严格按照《指南》中申报范围来申报,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不予评审立项。 (二)科协团体会员必须是已经向市科协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以上单位在申报项目资料时,需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按照《申报书》要求认真详实填写。凡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将禁止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市科协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如已获准立项即作撤消立项处理,并予通报。 (四)一个项目填写一份申报书。 (五)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广州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单位。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基本科技专业水平或具有一定学术交流工作经验,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除外)。 (七)项目受理后将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指南》申报要求和资助范围、目标不明确、重复申报、一题多报及填报漏项、填报内容过于简单而未能表达清楚的视为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评审环节。申报金额不能超过《指南》相关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金额为整数。凡项目另有50%以上配套资金的单位项目(以单位加盖公章的文字为依据);近两年(2015年、2016年)被市科协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可优先立项。 (八)申报单位名称必须与银行账户开户名称一致,便于拨付项目经费。 (九)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会议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会议设备租用费、印刷费、交通支出等)、培训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必须按市财政会议费的标准支出(穗财编〔2014〕223号),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合法有效的票据;培训费也必须按市财政的标准支出。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1.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2.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3.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4.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5.罚款、正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6.与学术交流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7.纪念品、礼品。 (十)为保证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项目申报后至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或邀请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等。 (十一)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内(2014—2016年)所有已立项的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不按规定结题或申请延期,时间已超过项目验收时间3个月的,今年申报的学术交流经费计划项目不进入评审环节。 (十二)今年申报项目应在本年内启动并在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项目实施必须与《申报书》一致。 (十三)署名要求: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广州市科协为共建单位;活动类项目应在现场或有关材料中明确广州市科协作为主办(协办、支持)单位,资助类项目应注明为广州市科协学术交流资助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