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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专题(第二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1-08 10:42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及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专题(第二批)项目申报核实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

  (二)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穗科创字〔2015〕223号)。

  二、申报核实对象

  本次申报核实对象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与标准

  企业在申报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专题(第二批)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一)研发经费。

  核实标准: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材料要求:1.能够披露研发费用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可以提供经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科技活动统计年报资料。

  (二)研发场所和研发固定资产。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材料要求:1.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研发场地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2.研发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即审计报告)或财务凭证(即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票以及固定资产入账凭证);3.研发固定资产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要求研发固定资产必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4.属共建研发机构的,还需提供共建合作协议和建设经费财务报告;5.研发固定资产是指与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等,不含房产、空调、桌椅、车辆等日常办公设备;6.研发固定资产必须为申报单位所有,申报单位所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不算在内。

  (三)研发人员。

  核实标准: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材料要求:1.提供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对于外籍研发人员,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佐证材料;2.研发人员须为企业正式员工;3.要求申报企业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2017年6月等4个时间节点研发人员均不少于5人,且4个时间节点的平均人数不少于10人、且4个时间节点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数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的平均值不低于50%(其他时间节点不算在内),企业须提供4个时间节点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与该时间段不同的,提交实际入职时间段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其他时间点研发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4、企业研发人员不足20人的,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研发人员超过20人的,提供前20名主要研发人员的证明材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其他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查。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即可,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本次申报核实项目为8月11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形成项目申请编号),申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是否获得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情况予以审查,并注意企业更名情况,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推荐。同时,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单位提供“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国统字〔2016〕125号文件107-2表)截图材料,该材料作为申报核实的重要参考。

  (三)现场核实:本次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各区项目核实工作完成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程序对核实结果予以公示。

  (四)汇总推荐: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31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随文报送市科技创新委。其中,纸质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7号)。

  (五)项目复核:市科技创新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推荐的全部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部分项目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审查,确定入库项目名单。

  (六)行政审议: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费下达:按照市财政有关进度安排拨付项目补助经费。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企业统计填报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对已认定的省、市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属于规上工业企业的都要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防止漏报,力争具备条件的企业上报率达到100%。

  (二)加强企业信息变更管理。企业申报项目后,如发生名称、银行帐号信息等变更的,请及时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并书面向市科技创新委主管处室以及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企业在经费下达前迁出广州市的,补助经费将无法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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