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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审请求申请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复审。
复审请求办理材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以纸件方式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以及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可以寄交或者面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复审请求办理及审查流程